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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赫生童子

從小四到念大學!魔鬼校長硬闖女學生家「性侵5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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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5 09:05:58 | 顯示全部樓層
當慾念戰勝理智道德,這種事就會發生,殘酷的事實是,這事又是無日無之,天天都在發生。
而且據統計,性侵者以親人或與被害人的家人有朋友等關係人佔絕大多數。

發表於 2013-9-5 09:55:58 | 顯示全部樓層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佈)
具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訂之罪,經判刑確定。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平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機關予以解聘,…

教師法第十四條(民國102年7月10日修正)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ㄧ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訂之罪,經有罪判刑確定。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各級學校於人員進用前應確實查詢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或要求其提出刑事犯罪紀錄(良民證),以杜絕狼師,這是規定要做的事。

校園性平事件處理原則是:教育學生,嚴懲教師!

發表於 2013-9-5 10:47:0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這種衣冠禽獸在死後的境遇,不是遭報復,就是被 [ 同類 ]整得死去活來了。

是說像這種靠權勢淫人子女的,實在不該讓他在擔任教職了

發表於 2013-9-5 10:57:48 | 顯示全部樓層
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

這個網站好像一般人不能查詢,必須要帳號和密碼。 如果我是個想請人在家補習的家長,或送小孩去某安親班,對方稱他有教師資格,我不就無法查了嗎?

發表於 2013-9-5 11:37:59 | 顯示全部樓層

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 建置說明:
教育部深切體認不適任教師處理之重要性,除研修教師法攸關不適任教師之部分條文外,擬建置「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作為不適任教師相關資訊及通報之用,縮短書面往返時間,以作為所轄學校新進人員人事資料之查詢參考,並提高作業效率。

看來非教育部所轄學校應該沒有權限查詢,對於家教教師或補習班、安親班老師應是雇主要把關吧!家長們還是得多留意關心,防患於未然。

發表於 2013-9-5 11:41:5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是雇主耶,怎麼把關呢?

可以去警察局查一下案底嗎?

發表於 2013-9-5 12:25:44 | 顯示全部樓層
kiddo 發表於 2013-9-5 11:41
我是雇主耶,怎麼把關呢?

可以去警察局查一下案底嗎?

請任教老師附上良民證

發表於 2013-9-5 19:47:2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oto 於 2013-9-5 19:48 編輯

一罪一罰,終身監禁都關不夠,哪能再逍遙換個地方重起爐灶?

教育部別裝傻了!

只是法律程序往往不是升斗小民能夠承擔的!


發表於 2013-9-6 05:56:26 | 顯示全部樓層
miker 發表於 2013-9-5 12:25
請任教老師附上良民證

他本人能查,但是我們不行嗎?

如果是有名的老師,難道他不會覺得被侮辱嗎?

發表於 2013-9-6 09:57:30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服務的地方政府規定代課老師到校任教需檢附良民證,需到警察局申請。這是沒辦法的作法,為了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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