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阿倫 於 2019-5-2 23:09 編輯
婆羅門賜給自己「免死金牌」
※在第11條中,婆羅門給予自身極高的司法權;從原本宗教祭司又身兼司法高官。
※在第37條和第38條的內容中,利用神諭謊言;將公然侵占國家財物的行為合理化及除罪化,甚至連國王的意外之財也理直氣壯的可以分一杯羹。自利自肥到這種地步,還編造進法典之中,惡形惡狀又肆無忌憚的作為,真的是世所罕見。
※在第124條和第125條的內容中,把「刑不上大夫」的特權發揮到了極致,婆羅門不論犯下任何重罪,不但可以免除死刑,也可以免除所有肉刑。
※在第267條和第268條及第276條的內容中,同樣的污辱行為;婆羅門可以得到較高的賠償金,而付出較少的賠償金。
※從第270條至272條的條文,是針對最低種姓首陀羅犯下侮辱罪行的殘酷肉刑;
※從第279條至283條的條文,是針對低種姓攻擊高種姓或蔑視高種姓時,同樣也是加以殘酷的肉刑。
※從第314條至316條的條文,是針對盜取婆羅門財物者的唯一死罪判定。
※從第379條至381條的條文,又是婆羅門厚顏無恥的除罪特權條款,再次重申婆羅門階級是擁有免死金牌的。
※在第413條中,把印度社會人口金字塔最底層佔最多數的「首陀羅」全部說成是生就為事奉「婆羅門」階級的,但是,第一是婆羅門並不需要這麼多的奴隸,第二,婆羅門本身也不可能蓄養這麼多的奴隸,證諸印度歷史;「首陀羅」奴隸階層是分屬於上三個種姓階級或者甚至也有半自由或完全獨立的。「摩奴大神」怎麼可能創造這麼多的「奴隸」來專門事奉婆羅門?
※在第417條中,婆羅門把公然霸佔奴僕財產的行為完全合理化,而且還加上「問心無愧」的但書。這同樣是在全世界罕見的;容或這種行為各所在多有,但是,直接寫進法典中的,這真的是僅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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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卷「民法與刑法商人種姓和奴隸種姓的任務」:
17.「摩奴給了婦女們對臥床、座位和穿戴裝飾的愛好,以及情慾、憤怒、惡習、做壞事的念頭和邪僻等的稟性。
317.「婆羅門不論有知無知都是強有力的神,就像火不論祝聖不祝聖都是強有力的神一樣。
318.「火具有純潔的光輝,即使在焚屍的地方也不被污染,祭祀中投入酥油時,它就燒得更歡。
319.「所以,即使婆羅門從事各種微賤職業,也應該經常受人尊敬;因為在他們身上有特別神聖之處。
320.「無論任何情況,剎帝利對婆羅門極度傲慢時,婆羅門可對其詛咒或念魔咒來懲罰他,因為剎帝利出於婆羅門。
321.「火出於水;武士種姓出於僧侶種姓;鐵出於石;它們無不穿透的威力在其所從出者面前柔弱無力。
322.「剎帝利無婆羅門不能繁榮,婆羅門無剎帝利不能昌盛;婆羅門和剎帝利結合在一起而在今生和來世得以繁盛。
323.「國王末日迫近時,可將從罰金得來的財富給予婆羅門之後,將國家委託兒子治理,並去參加戰鬥尋求死亡;或者,如無戰爭,使自己死於飢餓。
324.「國王舉止應按規定並經常專心履行國王的義務,命令臣下為人民謀幸福。
325.「這些是古來有關國王行動的法令,已備述無遺;現在可以依次學習關於商人種姓和奴隸種姓的法令。
326.「吠舍在接受束聖紐儀式並娶和自己同種姓的妻子後,應始終該勤勉從事自己的業務,並飼養家畜。
327.「因為造物主創造了有用的動物之後委託吠舍來照管,而將整個人類置於婆羅門和剎帝利的保護之下。
328.「吠舍絕不可抱幻想,說:『我再不願管理家畜了』,當吠舍想照顧家畜時,其他任何人不得照管他們。
335.「首陀羅身心純潔、服從高等種姓的意圖,出言溫和,不驕不矜,主要依附婆羅門者,取得較高的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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